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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张涛自大学毕业后便进入律师事务所,20年的执业生涯让他对律师行业有着深刻的感悟。张涛说,律师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者,事务性工作也很繁重。每接下一件案子都要全身心投入,白天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晚上还得加班加点整理材料,写代理词。案件集中的时候,他甚至在一周内参加过九次庭审,待最后一宗案件闭庭后,累得直冒虚汗。由于精神压力过大,张涛经常在凌晨三四点钟猛然醒来,迷迷糊糊地躺在床上,案子像过电影一样出现在脑海中。因精神长期高度紧张,以致全身上下神经性疼痛,甚至连夜里翻身都会痛醒。可即使再累,只要进入工作状态,张涛便会激情澎湃、神采飞扬。他笑称,作为律师,要对得起当事人的那份信任,要对得起当事人用血汗钱交的那份律师费。
打赢合资官司保住国有企业
采访中,张涛一直强调律师不断学习、汲取新知识的重要性,正因为如此,他成功代理了许多“前沿案件”。《公司法》实施初期,有一起合资纠纷,合资一方是一家国有企业,另一方是一家投资公司,双方于1994年签订合同,合资成立了一家工具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投资公司应出资7600余万元,国有企业应出资7300余万元。其中国企以厂房、设备、土地作为出资,其投资后已经没有任何资产了,人员也都进入了合资企业。投资公司则分5次投资,前3次已经到位了,共投入了4200余万元,剩余的钱却迟迟没有给付。为此,国有企业起诉要求终止合资合同,分配财产。投资公司也提起反诉,认为国有企业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投资,但这些资产没有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所以也属投资不到位,要求国有企业赔偿损失。
张涛代理国有企业应诉。为了证明外资企业违约,他首先取得了区工商局因外企注资不到位而向外企发出的催缴注册资金函。从而获取了证明外企违约的重要证据。随后是对外资企业提出的国有企业投资不到位问题进行反驳。张涛先到相关部门去查阅固定资产过户手续,确认已经过户。同时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机器设备在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无需过户。
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张涛进一步梳理法律关系,最后经过清算,国有资产全部回到了国有企业名下,国企继续经营,上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也得到解决。后来,该案还入选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
一份清贷证明成为制胜利器
张涛觉得,律师一旦接下了案子,就该对得起当事人的那份信任,在工作中要勤奋敬业,恪尽职守,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
有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某集团公司分三次向银行借款近4000万元,其中有一笔1000多万元的借款是集团公司用其自有的一套房屋做抵押担保。后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接过债权后认为集团公司没有按时还款,遂就这笔1000万元的借款提起诉讼。张涛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在接手此案后展开了大量调查工作,并在取证过程中意外发现了一个重要证据。原来,2005年,抵押房屋面临拆迁,银行担心抵押物灭失,致债权难以实现,于是要求将拆迁款104万元全额给付银行。由于银行在建立抵押时办理了一个他项权抵押备案手续,所以,在该抵押房屋拆迁时如果要将这笔拆迁款转到银行,银行和集团公司必须先共同确认抵押中止,并申请房屋他项权注销。银行同意这样做了,而且在申请注销时,银行为了办手续还写下一份证明,明确说明集团公司已经清贷了。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最终,法院依据该证据,判决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积极取证要回1500万工程款
在另一起施工工程欠款案件中,张涛代理的是追索欠款的施工方。因为他的细心与执着,一笔眼看无法落实的巨额欠款成功收回。
这是一个修建高速公路的项目。张涛代理的施工单位分包了其中一段工程。由于这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图纸以外的项目和费用,所以每一笔工程款在结算时都要提供由监理人员出具的工程签证,比如清淤、出车、挖土等,必须有签证,总包方才认可付款。可是分包方由于大意,忽略了这一点,很多工作做完后都没有签证,还有一部分签证因为保存不当丢失了,这就给后期索要工程款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虽然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实际工作量很清楚,但他们却故意咬住没有签证不付款的原则不放,就是不给钱。
作为律师,张涛明白如果就这样贸然起诉,分包方无凭无据必败无疑。于是他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调取证据。由于工程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所以当初的签证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已经离开了公司,为了取得这些关键性的证据,张涛多方打探,挨个寻找这些证人,此外还数次前往分包方当初买土和出车的地方,调取工程量签证单。向工程甲方及监理公司调取了施工结算中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中间计量表等签证。在张涛的努力下,法院最终确认了分包方的实际工作量。分包方最终如愿拿回1500万元工程款。
吃透合同条款免付两千万费用
张涛认为,干律师必须有敏锐的洞察力,而且要与时俱进,不断钻研磨砺,像海绵一样汲取新的知识。张涛于1999年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正是因为对刚刚引进内地的一款国际上通用的FIDIC专业合同条款的熟练掌握,才避免了当事人的巨大损失,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1999年,香港的一家施工单位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本市的一家建设单位,索要欠款2000多万元。张涛作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参与了该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施工单位举出了相当有力的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欠其高额工程款,案件走势对建设单位十分不利。此时,张涛在整理证据资料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与对方除了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外,还签有补充协议,这份协议正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示范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施工措施费。张涛由此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信心。
当时这一合同在内地还没有广泛推行,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对其了解得还不深入,但作为建筑施工项目的专业律师,张涛对该合同的具体条款了然于胸,当他看到施工措施费这一项目时,立即明白了该项约定的含义。任何工程在施工前及进行中都会发生施工前预见不到的施工内容和支出,而这些问题一旦出现,便涉及到费用分担问题。施工措施费的约定正是为了解决该问题的。合同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对于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与总价款及工程结算的内容均表明,即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加,其增加的费用也都包含在总价款中,建设单位无须再行给付,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据此,建设单位无须再向施工单位支付这2000多万元增加的费用。最终,法院依据张涛提出的答辩理由判决驳回了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此案的发生对很多内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据了解,这是天津市建筑业第一次适用该国际通用示范合同。
知禁买禁王海不算消费者
1996年至1998年,张涛作为本市某家大型百货商场的代理人,参与了当时轰动全国的王海打假案。1996年,王海于30天内陆续在天津的9家大型百货商场购买了23部无绳电话,共花费人民币7万多元。随后,他以所购无绳电话无入网证、是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先将其中一家商场告上法庭。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请,王海到有关部门对无绳电话作了一个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这种无绳电话确属我国邮电部禁销产品。此次诉讼,法院支持了王海的诉求,判决被告商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随后,王海倚仗这份判决“撑腰”,又陆续对其他几家商场提起诉讼,被诉商场为了息事宁人,纷纷与王海和解,主动给其双倍赔偿。
王海乘胜而来,最后起诉的是位于天津站旁的一家商场,他在该商场只购买了一部无绳电话,价款为3389元,诉求同样是退一赔一。作为该商场的代理人,张涛参与了此次诉讼。接案后,张涛并不提倡商场效仿其他被诉商家与王海和解的作法,因为他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针对同类案件,已经有一个商场败诉的判例在前,但毕竟每个个案的案件事实都有所区别,而细节的差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庭审中,张涛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辩论意见:王海在被告商场购买无绳电话属于“知禁买禁”的行为,而这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行为。《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王海在购买第一部无绳电话后到相关部门作了一个鉴定,证明这种电话是国家禁止销售的,这说明他已经知道电话的瑕疵了。为此,他之后又到其他商场继续购买同一种无绳电话,其行为已经不是纯粹的消费行为了,而是一种带有投机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再受《消法》所保护。
同时,张涛提出,《消法》所指欺诈是隐瞒事实真相,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可是王海在其他商家买到第一部无绳电话后便做了鉴定,此后明知其所购电话属于禁销产品的情况却仍继续购买,商家并没有使王海陷入错误判断,所以不构成欺诈。法院最后采纳了张涛的意见,判决驳回了王海的诉求。这就是当时广为传说中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而实际上,两宗案件确实性质不同,不同判也属当然。此案了结后,王海再没有在天津提起同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