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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查)是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对于准确及时查明和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退查工作往往存在退查率过高、退查质量和效果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慎用退查手段,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仅欠缺出庭所需的某些证据材料,或没有依法移送扣押赃物,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公诉部门应首先考虑与侦查机关沟通,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其补送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不应直接使用退查措施。同时,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原则,对那些当事人容易查找、调查内容简单且又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补充证据工作,公诉部门办案人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第二,规范《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的内容,增强文书的可操作性和说理性。《补充侦查提纲》作为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文书,其内容必须清楚、具体、规范、严谨,同时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缺陷,补充侦查的主要理由;(二)补充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需补充的事实、证据及通过补充侦查能够解决的问题;(三)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四)结合案件性质和犯罪构成要件,列明补充侦查的细节及应注意的问题。《补充侦查报告》是侦查机关及部门在补充侦查后作出的,公诉部门应注意引导在文书制作时突出说理性。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公诉部门提出的补充侦查事项和要求;(二)补充侦查的对象和结果、手段和方式;(三)补充侦查的次数和完成时间;(四)对无法查清的补充侦查事项的说明;(五)附上案卷材料、名目、数量及随案移送物证等情况。
第三,跟踪指导补充侦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退查质量、提高退查效率,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一是退查前,公诉部门办案人应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拟让侦查人员补充侦查事项的调查取证情况;二是退查后,应及时了解退查进展情况,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应口头加以纠正和督促;对仍不改正的,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对因处置不当致使主要证据灭失、致使案件处理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出现补查严重超期等违法情况的,应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在退查过程中,也可视进展情况主动介入补充侦查工作,协助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把握证明标准,完善证据的形式要件和法律要件,以保证退查效果。
第四,建立公诉环节提前阅卷制度,强化公诉引导侦查。为有效降低退查率,实践中,公诉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将案件材料非正式提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应指定办案人员阅卷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证据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据此补充和完善证据后,将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并由该办案人员继续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