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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韩慧
-讲述·法援故事
2010年11月14日,66岁的王大妈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不幸被河北农民方某驾驶的小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大妈的儿子沈某悲痛万分,可是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王大妈因骑着无号牌的自行车上路,未按规定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方某驾驶经检测制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方某据此仅支付了6000元的赔偿。
沈某怎么也想不通,母亲骑车被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撞死,怎么肇事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为了讨个说法,沈某四处走访,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可价格不菲的律师费却让他有些望而却步。
经过他人建议,沈某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取了沈某的陈述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很快便决定受理此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指派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风涛为其诉讼代理人。
吴风涛接手沈某的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亲自到出事现场调查取证,并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讨论、交换意见,最终敲定了起诉方案。在律师的帮助下,沈某的案件顺利在朝阳法院立案。
开庭当天,吴风涛律师当庭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保障机动车制动系统的有效性即上路行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较重;而死者王大妈虽然骑着无号牌自行车上路,确属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作为归责缘由,即使其疏于注意义务,过错程度也属于较轻的一方。
对于这一观点,法庭经过评议后基本予以采纳。最终认定,肇事司机方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行驶,又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据此,判定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80%,赔偿王大妈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沈某终于为母亲讨回了公道,当他拿到赔偿款时,激动得连话都说不出,只能握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帮助他的援助律师的手,不断重复地说着:“谢谢,谢谢……”
-律师提醒-
责任认定书有瑕疵举证得当即可推翻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一旦作出,将很难再被推翻,法院也将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唯一的、最终的责任划分标准,如果能够证明认定书确实存在瑕疵,法院完全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并重新就事故责任给予划分。当然,事故发生后,尽可能保全证据并还原事实也是当事人充分维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