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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升焦川
28岁的李某在浙江镇海一家机械公司上班。2010年2月10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来到某饭店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活动结束时,李某已经酒醉,但仍骑上摩托车回家,半路撞到马路隔离带,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智力和身体严重受损,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李某的家属一直带着李某四处求医治疗,但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
其间,李某的家属向李某所在公司主张过工伤赔偿,但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工伤,只能给予道义上的帮助。双方为此一直协商不成。
直到2012年5月,李某的家属才以李某的名义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李某申请的工伤认定距离事发已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受理。李某的家属随后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300万元。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诉讼请求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起诉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主审法官表示,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工伤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因此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遭遇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依法维权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可能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或因意识淡薄,或因顾虑重重,错过维权良机,实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