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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洁通讯员刘佳报名参加培训项目,并与某教育中心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郭先生便顺利地在教育中心安排下,在一家科技公司和移动通信学院进行了学习。
可受训的郭先生事后发现该教育中心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郭先生同时认为该教育中心从事的就业推荐业务属于职业中介性质,但教育中心并未办理职业中介的行政许可手续。为此,郭先生以教育中心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商业培训不算民办教育
郭先生要求确认其与教育中心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教育中心并非民办学校,其从事商业培训的行为,并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内容,而教育中心将参加商业培训的学员向有关单位推荐就业的行为,也不属于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因此,郭先生提出的双方协议因违反上述两部法律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