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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和龙智此前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营运,其间,龙江在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龙智拒绝担责,双方发生纠纷。贵州省锦屏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定两名车主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应共同赔偿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6.4万余元。
据了解,龙江、龙智二人两年前合伙购买一辆货车从事货运,至今一直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1年10月,龙江驾车带着6名妇女去拉砖。在返回时,由于车速过快侧翻在公路边,致使受害人杨菊面部、头皮等裂伤,后经鉴定系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龙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杨菊住院之初,龙江支付了前期的住院费用。对于杨菊后期的住院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龙江要求龙智也承担一部分,但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龙智认为,肇事者是龙江而不是他,他本人对这起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在三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菊向锦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江、龙智二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江、龙智二人合伙从事车辆营运,应当对内享有共同的权利,对外承担共同的义务。此外,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龙江和龙智作为车辆的受让人,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龙江和龙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杨世勤刘荣廷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