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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山东寿光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由该院起草的《关于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范围为:(1)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不服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决定的申诉;(3)不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4)不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检察机关在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为:(1)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协调律师介入案件的相关事宜;(2)向介入案件的律师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为律师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保障;(3)向介入案件的律师提供国家有关加强信访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为:(1)选择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且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办理;(2)加强对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接受指派的律师在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工作中的职责为:(1)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会见信访人及相关人员;(2)通过视频、微博、听证、答疑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析理工作;(3)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协助检察机关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依法反映;(4)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办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信访人可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向司法行政机关商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亦可视具体情况建议或引导信访人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介入案件办理工作:(1)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久诉不息的;(2)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正确的原处理决定仍不服,并具有重复信访倾向的;(3)信访人受不良影响或引导,对法律法规产生认识偏差,不接受检察人员解释疏导的;检察机关收到信访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为信访人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的决定。同意为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商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检察机关应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商请函》,并附信访人的书面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商请函》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指派律师的决定。同意指派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发出《同意指派函》。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函告商请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指派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指派通知书》,并将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指派律师的相关情况告知商请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指派函》或者不同意指派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信访人。被指派律师接到指派通知五日内前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力求从制度上规范工作有序开展,达到息访息诉的社会效果。
建立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制度是一项机制创新,是“检调对接”工作的结合点。控申检察部门从维护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既要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又要加强与介入律师的联系,发挥律师协助调处矛盾的优势作用,力争减少和杜绝涉检信访问题发生,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共建和谐司法的大格局。
办法实施以来,已为涉检信访疑难案件信访人向司法局发出商请函3件,通过律师介入听证予以释法说理2件,息访息诉上访案件2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