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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今后,市民遇到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可以申请调解解决了。日前,本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已正式成立,并从本月开始办理纠纷调解工作。有关人士表示,调解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作为投保人的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也比较节省时间。
记者从本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8月17日,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规则》、《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管理规定(试行)》、《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的修改内容。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已于9月1日启动。
据了解,当事人申请调解需要具备六个条件:第一,调解的内容必须是保险合同纠纷;第二,申请人的保险人一方应为签订《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参与调处机制的保险公司,申请人的客户一方应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继承人;第三,有明确的诉求和请求对象,具体的事实、理由、证据;第四,保险公司对理赔纠纷有明确的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继承人)不接受,且未就此提出仲裁或起诉的;第五,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第六,纠纷所涉及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涉及车险人员伤亡或其他医疗纠纷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天津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申请,调解委员会将组织调解员解决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自立案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案,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有关人士表示,调解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相对于仲裁、诉讼的处理方式,比较节省时间,作为投保人的申请人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通过调解委相对独立的调解方式,能够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通过专业人士的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有利于消费者认识和理解保险服务流程,提高认知度。记者王婷通讯员陈宏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