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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发展带动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法院工作紧密相关。近年来,我院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正确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我们注重把住了“三关”。
立足审判职能,把住司法调解关。我院要求法官牢固树立调解是解决纠纷最有效手段的理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尤其是对社会热点、难点和容易造成群体访的案件,最大限度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定分止争,消除隐患,减少不稳定因素。
设立劝导室,对来法院诉讼的群众首先进行劝导,告知诉讼风险,帮助群众分析矛盾纠纷的起源及可能形成的结果,对群众释明非诉讼方式的功能、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自行选择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劝导成功的,指导他们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凡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均列入调解的范围,引导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实行庭前调解重指导、庭审调解重方法、庭后调解重释疑工作模式。
坚持用是否做到了便民、利民,群众是否满意衡量调解效果,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调解质量上,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调解案件履行到位率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协助行政机关,把住依法行政关。我们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沟通联系,协助行政执法人员破解法律难题,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特别是对于涉及土地征收、城建拆迁、社会保障等易产生纠纷的领域,积极主动地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有关部门把好工作中的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把法律政策的把握和适用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针对行政争议的特点,加大行政诉讼协调力度,通过采取宣传教育与沟通协调相结合、诉讼中协调与诉讼外和解相结合、维护群众利益与支持依法行政相结合、以人为本与讲法讲理相结合等方法,努力增进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政民关系和谐。
指导民调组织,把住人民调解关。明确联系机制,构建工作平台。我院安排基层法庭庭长与乡镇司法所长、各村民调员每周联络一次,通报调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对策。
对到法院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群众,根据纠纷的性质,凡人民调解能够解决的,均劝导群众接受民调组织调解,群众不愿接受人民调解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进行司法调解,做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良性互动。
凡是当事人提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申请的,审查时,着重对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