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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为100%,涉行政诉讼案件上访为零,这是8月15日记者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这得益于我们畅通‘绿色通道’,着力打造‘解压阀’,积极延伸触角,充分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促进了‘官民’和谐互信。”该院院长毛晓文告诉记者。
畅通渠道沟通“零距离”
“我只是找人代写了个诉状寄到月湖法院,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信息,连法院的门都没有进,没想到法院很快就处理好了,协调、督促政府机关公开了我想知道的信息。”喜欢较真的鹰潭市夏埠乡洪流村农民、今年68岁的刘田元乐呵呵地说。
近年来,月湖法院为了方便群众诉讼,除工作日正常受案外,还采取了预约受案、上门受案、网上受案、节假日受案等便民措施。同时,在受案过程中积极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义务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
该院还制作了专门的《推行网上受理行政案件和接受预约服务单》,载明:群众遇到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并属法院管辖范围;不便到法院起诉或不知道能否起诉、如何起诉、节假日期间以及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直接向各镇、街办司法协理员联系起诉事宜,或通过各镇、街办司法协理员约见法官。同时,服务单上还公布联系法官的电话、QQ号码等,并张贴在群众能够看见的地方。
月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童如珍说:“近年来,月湖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途径,加大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的认知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群众理性主张权利,大大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帮助提高了行政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
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该院还制定了《行政案件诉前协调操作规程》,设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工作室,由行政庭与立案庭法官各派一名法官参加,由行政庭法官主持,同时邀请该院退休法官担任特约协调员,与该院邀请的司法协理员为当事人提供诉前协调服务。立案时,联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对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阐明不立案的理由,指明维权途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行政庭法官提前介入,启动诉前协调程序,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协调的,及时立案并转入审理程序。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激励机制,将结案率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评范畴,从而激发审判人员调解处理案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动性。
协调为先解压“去火气”
记者在月湖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在行政审判中十分注重提高协调能力,确保案结事了,切实化解“官民”纠纷。该院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做到每案必协调,把协调解决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以协调促维权,以协调促稳定,以协调促依法行政,以协调促“官民”和谐。
该院规定,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要具体做到“三要”,即:凡是能够协调的案件,要尽量协调;凡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着力协调;协调不成的,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科员黄强说:“我们与月湖法院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法官们经常深入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帮助我们纠正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能力大为提高。2010年,全市工伤认定136件,2011年217件,今年截至7月67件,仅有两起被行政相对人起诉至法院,全部被法院判决维持了我们的行政行为。”
该院在辨法析理的同时,注意利用乡情民俗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做好庭前协调工作,使原告自觉自愿息诉;依靠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积极协调、处理纠纷,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重大案件院领导亲自参与协调,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贴近群众的特点,参与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使当事人自愿接受协调。
2010年、2011年,月湖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连续两年为100%。
延伸触角治病“断病根”
月湖法院不拘泥于“坐堂问案”的办案方式,积极延伸行政审判工作职能,扩大了行政审判工作的辐射面,化解了大量的“官民”纠纷,增强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我们主要做好了两个延伸。”月湖法院副院长江想德说,向前延伸,就是立案前的超前服务,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形成诉讼的案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前介入,及时启动诉前协调机制。
“2011年初,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征收垃圾处理费,有31户居民抵触严重,拒交金额20余万元,该局拟对31户居民处以罚款并强制征收垃圾处理费,一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行政审判庭庭长陆卫华得知后,主动提前介入,带人上门逐户逐人宣讲法律,指出诉讼风险。最后,道理明了,思想通了,31户居民主动全额交纳了垃圾处理费,城市管理局也取消了罚款处罚。”江想德说,“由于案件处理得十分完美,今年再也没有发生此类案件。”
向后延伸,即判后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体现审判工作的社会责任。对个别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对共性问题则向党委政府提出综合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今年以来,月湖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分别向9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目前,9家单位均作出了书面复函,并主动联系法院,听取整改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