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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个孩子玩耍期间,男孩扔石子致女孩左眼受伤,后双方家长签订调解协议,由男孩家长一次性赔偿女孩医疗费等2.5万元。哪知协议履行后,女孩伤情继续恶化并落下残疾,遂将男孩全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女孩部分诉求,判决被告男孩父母赔偿女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元。
2011年5月21日下午,在天津市西青区一条河边,10岁的小艾和9岁的小冬在一起玩耍。其间,小冬将石子扔到小艾的左眼部,致小艾左眼受伤。事发后,小艾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玻璃体积血。此后,小艾经过三次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今年4月6日,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小艾左眼外伤致左眼视力下降符合Ⅷ(8)级伤残。据此,小艾在父母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冬一家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7万余元。
庭审中,小冬的母亲提出,其在小艾住院治疗期间积极探望并陪护原告,并且双方家长也签了调解协议,其一次性赔偿了小艾2.5万元,因此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依法受到保护。首先,被告小冬与原告小艾一起玩耍时致小艾左眼受伤,但是小冬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个人财产,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确定其父母应为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人。其次,小艾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也没有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其对小艾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第三,小艾的父亲与小冬的父亲均有权代理解决赔偿事宜,二人在2011年7月12日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该调解协议中约定:今后小艾的伤情自行医治,小冬家长一次性赔偿小艾医药费等一切费用2.5万元。该约定可视为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当时已经发生和可预见发生的财产损失作出了处理。所以小艾就其父亲放弃权利的部分再次请求被告进行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之后,小艾继续进行治疗,但终因伤情较重未能痊愈,左眼落下终身残疾,小艾最终致残的结果是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时都没有预见到的。再者,小艾父亲就其个人为小艾花钱看病发生的医药费等一切费用放弃了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不予干涉,但是,小艾身体致残是其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如果其父亲代表小艾放弃其人格权利与法有悖,该民事行为就无效。因此,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协议解决的赔偿损失中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的部分,所以法院认为小艾确定致残后有权利就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损失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经充分考虑小艾致伤原因、双方家长之监护责任,以及事发后双方协商解决的过程和结果,法院认为小冬父母承担小艾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损失请求中的3.5万元为合情合理。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