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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创新篇】
重庆市是一座年轻的直辖市,直辖之初的重庆,38个区县中就有14个国家级贫困县、4个省级贫困县。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发达的重工业与大面积落后的农村并存,地理、经济、社会结构的特殊性,是重庆与其它3个发达的内陆直辖市最不相同的地方,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重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进程。贫困人口多,贫弱群体占社会构成比重大,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种种困难使得重庆法律援助任重而道远。为了让法律援助事业具有直辖市敢为人先、观念创新的特色,重庆市委、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找到了一条独具自身特色的法律援助之路。
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管理和办案两条“腿”走路,法律援助发展更快更稳。2000年,经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市司法局增设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各区县司法局也相继设立或确定了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能,增强管理能力,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成立,使重庆成为在该领域“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市援助管理机构及基层相关管理体系的建立,对监督案件质量、建设和提升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加强了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近年来,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一方面通过专业培训和专题调研,加强业务指导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及时快速地将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平安重庆中的良好表现反馈到上级领导部门,重庆市委市政府得以在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成果基础上,不断加大对该工作的支持力度,这也成为重庆法律援助事业能实现飞跃的关键。
创立属于自己的援助条例,让援助工作更有底气。2000年4月,重庆市政府在市司法局的协助下,以行政规章形式颁发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这在当时成为超前之举。办法的出台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和要求,极大保障了贫弱群体的维权要求。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后,重庆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一部适合重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并将扩大的援助范围写进了条例。法律援助有了法制保障,为法律援助工作从弱小走向强大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