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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2年6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东营市裕丰林业公司上诉东营市林业局拖延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赔偿案件。该林业公司在2008年欲对其种植的经济林进行采伐,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按法律规定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直至2009年3月19日,林业公司才向市林业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种植的部分经济林进行采伐,市林业局于2009年3月31日为其颁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当时适逢全球性经济危机,林木价格已大幅下降,林业公司认为是由于市林业局拖延履行行政职责才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在长期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份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市林业局逾期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程序违法,并要求市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林业公司的起诉。林业公司上诉认为,其一直在通过信访要求解决纠纷,并未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林业公司已于2009年3月31日收到被上诉人市林业局为其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市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已知悉,但其直至2012年1月2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此期间未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使林业公司耽误法定期限。林业公司称其一直在信访要求解决问题,但信访并非法定的可以迟延起诉的正当理由,林业公司的起诉明显超过两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林业公司应对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二审维持了原审驳回林业公司起诉的裁定。
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市林业局在为林业公司颁发林业采伐许可证时未告知林业公司相关的诉权;同时还发现其在办理此类行政许可审批时,往往只是单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办理、发放许可证,一般不主动告知相对人有关的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相对人诉权,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司法监督的需要。为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注意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良性互动,引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东法建[2012]4号
东营市林业局:
我院在审理上诉人东营市裕丰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上诉你单位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本案所涉及的(2009)东采字第48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未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东营市裕丰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相对人诉权,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执法中的告知诉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定期限;二是告知相对人享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相对人诉权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适应司法监督的需要。
为此,特建议:你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完整、全面、及时地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法定诉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效果】
东营市林业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就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整改。
东营市林业局回函中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行政许可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动的,这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处罚机关都是积极主动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时告知相对人有关诉权。这也是当前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不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主要原因。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非常及时、必要,明确了被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与主动告知相对人诉权并不矛盾,主动告知相对人诉权正是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体现。东营市林业局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进行了规范,完善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专门制作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在上述文书的尾部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法定诉权。东营市林业局在今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活动中,将严格执行建议内容,坚持依法办事;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依法行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