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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省直6.5万多名职工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对全省82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8家医院是定点医疗机构
当日的启动会上,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8家医院,签署《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按照省上要求,今年年底以前,力争将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其他单位达到80%的覆盖面,明年收尾。随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对全省82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职工个人不缴费
据介绍,我省近日出台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在兰、省直在兰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一类风险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社局认定。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的,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之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之后发生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应保未保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