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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范有序开展,日前,《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完毕并开始实施。据悉,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天津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2015年)》、《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年-2020年)》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土地复垦为一体的专项工程。
《办法》规定,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天津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可以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中央财政或市财政资金支持。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其申报单位为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在开采的矿山,申报单位为矿山企业。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资金数额、施工期限、批准部门、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治理工作;项目未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分为项目施工验收、项目成果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施工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施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此外,《办法》还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滚动发展。(记者付文超 通讯员吴梅 孙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