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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妞妞(化名)与家人到公园玩耍,花了5元钱进入不限时的封闭娱乐场所。在荡秋千的过程中,秋千的钩子突然脱落,妞妞从高处面部朝下摔在地面上,鼻骨受伤,三颗牙齿摔掉。妞妞家人认为公园对妞妞此次受到的伤害负有全部过错,故以妞妞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妞妞在被告公园经营管理的付费封闭娱乐场所内因秋千钩子脱落而受伤,被告公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公园赔偿原告妞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鼻骨纤维增生整形费用、二氧化锆烤瓷牙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园是否应当对原告妞妞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告公园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妞妞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被告公园具有主观过错。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被告公园是否应当担责。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而认定责任的准则。本案中,被告公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案发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最有可能了解该娱乐场所及秋千的实际情况,最有可能预见游客在封闭场所内独自荡秋千存在的安全风险,特别是被告经营管理的娱乐场所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因此,其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是从案情来看,原告妞妞在公园内的一处封闭娱乐场所内意外受伤,显然被告并未充分预见到秋千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更没有进行及时且必要的维护、更换、警示或者其他防范措施,也就是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含适当的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公园对原告妞妞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吴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