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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林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为越来越多的民众所了解和接受。然而,在许多地方的人民陪审员人员构成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比例高,相当一部分是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人民陪审员成了官员陪审员,体现不了最广泛的司法民主。又由于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均有固定职业,参与案件审理受到时间和精力限制,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缺乏广泛性,城镇普通居民和农村村民所占比例太小,将会导致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的信任程度降低,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应让公民毛遂自荐,充分体现民主性和广泛性。
加大选任前的宣传力度。在选任工作开始前,要认真进行筹划准备,利用媒体、信息网络、张贴选任公告等形式,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充分调动群众自愿报名,尽可能地扩大潜在候选陪审员的范围。
注重选任陪审员的合理性。选任陪审员时,要结合本辖区人口、行业等特点,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性别、民族、职业、专业等因素,以及其已担任职务的任务繁重程度、居住地以及解决实际矛盾纠纷的能力等因素,合理选任陪审员,以优化陪审员队伍结构。
注重选任陪审员的广泛性。在选任过程中,要从源头上广开大门,广纳人才,让各个阶层、各种职业的公民都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在政治层面上,要注重吸收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公信度;在社会层面上,既要注重吸收一定数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又要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在专业层面上,要兼顾金融、知识产权、医疗、建筑等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另外,要特别考虑吸收群众威信高、有能力的村支部书记、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所占比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各自的长处和优势。
注重选任陪审员的实用效果。选任人民陪审员时,要严格把关与考核,克服选任工作中的一些误区,注重人民陪审员的现实作用。不应只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而不注重其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不应只看重工作能力,而忽视其政治品质和道德素质。要把素质较高、群众基础好、德高望重的人员吸收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