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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据报道,家住梅州市蕉岭的邱某将一条蟒蛇作为宠物饲养,养了六年之后将其宰杀,却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经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技术人员鉴定,证实被杀的蛇为蟒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近日,蕉岭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目前,居民私自饲养国家保护动物的事件屡见不鲜,但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私自饲养保护动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像邱某这样将野生保护动物宰杀的行为更是涉嫌犯罪。就国家保护动物的饲养问题,记者请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表示:像邱某这样在未获得当地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国家规定,严禁私人蓄养和买卖国家一级以上保护动物。农民在获得当地林业部门许可之后可以饲养国家保护动物,但得到许可的前提是饲养国家一级以及一级以下保护动物的目的是为进行驯养繁殖、发展当地经济,而把国家保护动物当宠物养是不可能得到林业部门许可的。
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福文律师解释本罪的行为具有两种情形,一是猎捕,二是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邱某私自养蟒在先,杀害蟒蛇在后,他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受到制裁。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