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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7日),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体现了“从严监管”原则,细化了关于建立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等要求,还从严制定了预付卡业务其他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预付卡业务盲目扩张。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细化了关于建立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等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在控制预付卡业务盲目扩张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发卡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并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对于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可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但其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不因代理销售而发生转移。
二是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其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
三是坚持预付卡业务“闭环”运行,与银行卡业务互补发展,因此,《办法》禁止发卡机构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预付卡,禁止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行预付卡,禁止不同的发卡机构采用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记者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