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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斌,1987年3月从警,1992年3月开始从事公安纪检监察工作,现任市公安局监察室副主任。20年来,他始终以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公安纪检监察事业,为提高市公安局反腐倡廉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并于去年8月被中央纪委、监察部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公安部党委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心系工作忘我投入
宋国斌在监察室先后从事过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以及维护民警权益工作,是督察部的业务骨干。无论上级交给他什么样的任务,他总是尽心竭力出色完成。因此,他多次获得公安部和市纪委的表彰。
宋国斌一心扑在工作上,任何时候,不管个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从来没有向组织提出过任何要求。他每天第一个到单位,提前开始工作,而常常也是最后一个下班离开。即使生病了,他也不肯休息,总是吃药“顶”着。多年来,他不但没有因私事请过假,没有休过一天公假,还经常将加班后倒休的机会让给其他同志,自己坚守岗位。
宋国斌勤于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心里没有家人。他的母亲瘫痪多年,由姐姐照顾。他每天都会打电话过去,问候母亲,了解病情,虽然平时工作太忙不能脱身,但一到周末,他就会带上母亲最爱吃的食物前去探望。对母亲如此,对妻女也是。女儿生病了,他起个大早,赶在上班前亲自带她去看医生;娘儿俩要去旅游,他一路送到车站。为了工作,他不能一直陪伴在家人身边,但他也竭尽所能地履行自己对家庭的责任,表现对家人的关心和爱。
勇于进取屡创佳绩
宋国斌所在的监察室,承担着案件审理、案件管理、纪律条规、案件申诉、大事报告等多项职能,对应公安部、市纪委以及政法委的7个上级职能处室。由于人员少、任务重,宋国斌经常加班加点地工作。最近3年,他主持起草、编撰了《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范》等10余项纪律规定、工作规范;编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规定选编》等3册纪律规定选编,对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事纪检工作20年来,宋国斌更是直接或协助审理违法违纪案件600余起,未发生一起错案。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他也总是第一时间赶到发案单位了解情况。
那年冬季的一天傍晚,已到下班时间,某郊县分局突然发生了一起事故。领导指示相关单位人员马上赶赴现场。当时刚下了一场大雪,路面已经结冰。宋国斌不顾天黑路滑,驱车两个多小时赶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提前熟悉证据材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调查人员提出建议,为日后的审理工作打下基础。之后,他小心翼翼地开车返回市区,整理材料,一直忙到半夜。
在指导基层单位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宋国斌不定期深入发案单位,听取查办情况,指导查办方向,保证办案质量,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据纪律规定拿出处理意见。而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纪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前后矛盾、效力冲突等问题,他在局党委的支持下,先后主持进行了两轮大规模的纪律规定清理工作。
其间,他起草了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系统第一个审理民警违法违纪规范——《天津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起草了市公安局第一个囊括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规范——《天津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起草了市公安局第一个公开审理违纪案件规范——《天津市公安局审理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听证规定(试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移交警务督察处后,他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规则》,对全局各级维权组织的职责、任务以及大事报告、工作报告等制度进行规范,为全局民警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他与市律师协会筹备组建了“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律师法律服务团”,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规范》,对市公安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案件审理、案件管理、案后分析等查办案件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此外,他还起草、制定了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项规定》、《天津市公安局纪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失职失察责任的规定(试行)》等纪律规定和工作规范,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多起违纪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复核并报经领导审定,纠正历史错案4起。
严肃纪律恪守“天职”
工作中,宋国斌把严肃执纪,严格把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看作天职。他的心里有一杆秤,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这杆秤不会为权势倾斜,也不会为利益偏移。
宋国斌说,对民警的处理一定要慎重,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为了处理而处理,要让受处理的人心服口服,从中受到教育。
一次,某派出所一位民警在休公假期间饮酒,酒后想起管界内一饭馆老板不配合工作,遂找上门去,与其发生口角。饭馆老板用茶杯将自己砸伤,又持菜刀到派出所投诉,被当场制止并教育。
由于该民警曾因工作期间饮酒受过处分,且还在处分期内,分局打算将他辞退或开除公职。经过慎重考虑和集体讨论,宋国斌没有同意分局的意见,认为该民警酒后滋事是错误的,但他的初衷是为了做好工作,无论是辞退还是开除公职,不仅没有法规、纪律依据,也会影响工作开展。分局最终接受了这一意见,给予这名民警行政降级处分。(天津政法报 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