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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缴费让租户更放心。
省物价局起草公布《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记者走访中山当地租赁双方
今后房东向租户收取电费,不能再“任意妄为”,需按章办事了。为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省物价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从10月9日起至10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
该通知结合出租屋的不同情况,列出了三种电费的计算方式。记者昨日就此向中山市物价局咨询时获悉,该《通知》的出台,将规范出租屋的电费价格,并使得物价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有法可依。
文/记者刘竞宇通讯员岳佳综图/记者于涛
出租屋电费三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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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了解到,出租屋电费结算今后具体将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如果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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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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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出租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租客:最担心是否执行到位
租住白水井大街的余先生表示,自己目前所住的房子有独立的电表,使用的电量也没有超过第一阶梯的用量,但房东要求每度电费需要交纳0.8元,虽然比阶梯电价中第一阶段的收费标准要高,但余先生认为还算在合理范围内,他补充表示:“房东说楼房的公共部分照明以及分表之间有电量损耗,多交的部分需要直接填补这笔费用。”
不少租户对新出台的政策表示欢迎,可以算个账、实账,但担心房东是否能执行,以及如何监管收费。余先生称,打工族对于这种政策还是一知半解,希望相关部门能在出租屋周边张贴相应的告示,让更多的租客都知道出租屋电费的收费标准。
算算电费
房东:计算方式太复杂
相对租客的普遍欢迎,房东则表示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方式比较复杂,每次收费都需要计算一大轮才能确定最终每度电的单价,增加了他们的收费难度。
不少房东表示,若跟租客定了规矩,商量好每度电费的费用,那么租客随时搬走,只要按照电表的读数来计算即可,这比通知的计算方式简单明了,也更容易跟租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