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姚晨奕通讯员郑红葛王俊华)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江西高院在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及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方面又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该《通知》首次明确,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等8种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
《通知》要求,建立4项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法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分析出庭应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机关适时组织旁听庭审的法制教育机制,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定期通报机制,分析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登记报告机制,行政机关及时将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再提交本地区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年度报告。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行政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