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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该条约已于2011年12月22日由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与泰国外交部部长素拉蓬·都威乍猜军分别代表本国在曼谷签署。
《中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是中泰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条约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此前,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该条约的议案的说明时表示,中国与泰国自1975年建交以来,关系发展平稳,双方高层往来频繁。近年来,中泰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中国已成为泰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泰国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杨洁篪说,中泰两国均有一定数量的公民在对方监狱服刑,缔结移管条约,有利于加强双方在移管方面的合作,使双方公民有机会回本国服刑,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其进行矫正。
《中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7条,详细说明了两国之间移管被判刑人的适用范围、移管条件及移管程序。
其中,条约指出,任何一方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如果接收国法律就同类犯罪规定的最高刑期短于移交国判处的刑期,在提出移管请求时应当一并告知移交国。在此情形下,移交国有权拒绝请求;一方如果拒绝移管,应当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另一方。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中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中国利益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加强中泰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