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美国商务部10月26日宣布,得益于国防开支增长和稍有回暖的房地产市场,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2%,而第二季度这一数字只有1.3%。这是11月6日大选之前美国政府公布的重要经济数据。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克鲁格认为,这一数据表明美国经济正在向正确的方向前进。但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则在当日竞选活动中说,2012年前9个月的年经济增长率为1.74%,低于2011年1.8%的年增长水平,而2010年的年增长率则为2.4%,这一状况“令人沮丧”,因为低增长意味着创造就业缓慢和收入下降,“这就是奥巴马总统过去四年政策所造成的恶果”。
此时距美国大选已不到十天,两位总统候选人选情处于白热化的紧绷状态,各项民调有着“过山车”般瞬间大幅逆转和相互矛盾的显示。美联社与捷孚凯公司在10月19日至23日所做的一项最新民调显示,51%的受访选民表示将投罗姆尼一票,44%的受访者投向奥巴马。盖洛普的最新民调也显示罗姆尼领先奥巴马。
在选情如此紧绷的情形下,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美国“选举团”制度。在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得胜者并非简单地由获得选民票数多少而决定,而是由“选举团”票数为最终获胜标准。在一场势均力敌的大选中,“选举团”票数更具有决定性影响。
“选举团”制度是在美国特定历史环境下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各种利益协调与妥协的结果,其已经暴露出来的弊端表明美国民主制度并非十全十美。在1867年、1888和2000年等多次美国总统选举中,均出现过候选人赢得民选但未能入主白宫的情形。在人们记忆犹新的2000年大选中,小布什获得了50456002张选票,占选民总数的47.87%,其民主党对手戈尔获得了50999897张选票,占选民总数48.38%,但最后却是小布什入主白宫,其关键便在于“选举团”制度。今年以来,“选举团”制度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华盛顿一些智库近日就此举行专题研讨会。
美国国会图书馆国会研究所专家托马斯·尼尔向记者介绍说,根据美国选举法规定,美国总统最终是由“选举团”选出。各州“选举团”选票根据各州议员人数多少而定,其数量等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席总数。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国会有2位参议员和53位众议员,所以加州就有55张“选举团”票,在美国各州中居于首位;而阿拉斯加、特拉华、蒙大拿、佛蒙特、怀俄明等州只有2位参议员和一位众议员,所以只有3张“选举团”票。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虽然在国会没有正式议员,但也有3张“选举团”票。美国国会有100位参议员、435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选举团”共有538票。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团”绝对多数,即只要得到270票就可以当选。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美国其他各州以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均采用“胜者通吃”制,如某候选人获得了多数加州选民的票,那么,加州的55张“选举团”票就全部计算在这位候选人的名下。
“美国选民在选举日投票,实际上是在投票选出支持民主、共和两党总统候选人的选举团人,”尼尔说,选举团人不能是国会议员,也不能是美国政府机构公职人员。在实际运作中,选举团人可能是党派负责人,州长等未在联邦政府中任职的人员。如果大选最终出现两党总统候选人均获得269张“选举团”票的特殊情况,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总统人选最终由国会众院投票产生,届时每州只能投下一票,这一票的投向由该州议员协商确定。
在“选举团”制度中,“选举团”选票似乎比民选选票更重要,这是否符合民主精神?“选举团”如此重要,但选民事先却不了解选举团人,而选举团人又有可能不按规则投票,或生出诸多意想不到的事端,这是否会成为选举制度透明化中的一个障碍?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尼尔承认“选举团”制度确实并不完美。“尽管已有全国民选运动等组织提出改革方案,但要通过修正案来修改美国宪法绝非易事,”尼尔说,“相关修正案必须首先由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修正案还需送达各州批准,得到全美50个州中的四分之三州,即38个州批准后方能施行。此外,在过去百年中,美国国会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附有七年截止期限。然而,要在七年间完成这一极具争议的修正案立法过程绝非易事。”言外之间便是,大家都知道“选举团”制度有弊端,但却都在繁缛的立法程序面前无可奈何。
在美国大选最后关头,两党总统候选人之所以在俄亥俄等“摇摆州”全力竞选,但在于争夺这些“摇摆州”的“选举团”票,以便跨越270张“选举团”票这一道门坎。
为方便选民,美国一些州已进入提前投票程序。10月25日,奥巴马在芝加哥正式投下选票,从而成为首位提前投票的在任美国总统,以此鼓励支持者早早出来投票占领先机。此外,奥巴马竞选阵营宣布,除了在一些“摇摆州”电视台做访谈节目外,奥巴马总统还将于下周前往科罗拉多、威斯康星和俄亥俄等“摇摆州”参加一系列竞选活动,以做最后冲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