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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幼儿园收费混乱情形,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对幼儿园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张贴《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公示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通知指出,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另外,幼儿园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可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通知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记者王原)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