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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 浩通讯员李 卫唐德星)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针对部分民事案件被告接到法院开庭传票便转移财产,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状,采取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归口执行局统一办理的措施,此举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院本着力克“执行难”的宗旨,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归口执行局统一办理,当事人起诉立案后即可申请诉讼保全。因诉讼保全须在受理后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被告在收到开庭传票后不便及时转移财产,而一旦被告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很多人自然而然会想到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愿意庭前和解,就算案件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降低了执行难度,有力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举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今年下半年以来,该院执行局共完成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7件,涉案标的额达150万元。保全涉及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准确实施,使得以前被动的尴尬局面有了很大的改变,既提高了案件调解率,也提高了案件执结率,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