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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日益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然而与此同时,借助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于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规制虚假诉讼工作的调研,并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伪造合同涨提成离职经理受刑罚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今年5月28日,在海淀法院第二法庭,审判长张鹏正在对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由于近年来虚假诉讼频现,数量日益上升,此案引起了普遍关注。
2007年4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零售经理一职,负责经营建材洁具。一年多以后,该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2009年3月,王某持伪造的销售合同及含有业务提成条款的劳动合同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80万元及拖欠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同年4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项费用近80万元。
在仲裁中获胜的王某仍心存不满,2009年5月15日,他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90万元。承办法官陈昶屹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破绽:合同约定拉来业务就能提成4%,而不是业务款缴付后才能提成,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于是在开庭中,他反复向某公司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而同时,某公司发现王某提供给仲裁委的合同是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8月,考虑此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中止了民事审理。
2011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向海淀法院就王某涉嫌诈骗一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所谓“劳动合同”与该公司使用的正规合同有明显不同,且公安机关从王某住处起获了盖有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书及笔记本电脑,并从该电脑中查出与涉案劳动合同书格式、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综合该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王某伪造,认为王某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虚构事实,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赔偿款,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王某提起上诉。
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一案的宣判,对那些以身试法、为达到非法目的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及潜在人群,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张鹏说,“这对于遏制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连线法官
虚假诉讼凸显职场诚信危机
据悉,对王某这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这在海淀法院尚属首次。为了进一步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该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张江洲。
“2010年初,海淀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许多虚假诉讼的情况。”张江洲说。
据张江洲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形式为:原、被告双方串通转移公司财产。比如员工起诉公司要求集中支付工资奖金100万元,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也表示同意,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就将此款项用于给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因为工资应优先支付,所以这种方式就可以规避债务受偿,实质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部分员工利用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之后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提成、奖金等。另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伪造代理协议擅自提起诉讼,获益归自己所有。如仲裁程序结束后,代理律师利用掌握的相关材料,未经劳动者允许擅自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的出现,凸显了当前劳动关系中的信任危机和诚信危机。”张江洲认为,“但即便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我们也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行为人犯罪,就无法采用发送建议函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调查。”
在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之前,劳动争议审判庭采取了多项举措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的出现,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双保护原则”,即在审理案件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公平秩序基础上的劳资利益平衡。特别是因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个别职工滥诉的情形,法院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一致性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情绪,并进一步深化“法官回访、行业校正”制度,加大对相关行业的司法指导力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规避摇号花样多竟拿法院作工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要求北京市小客车车辆牌照必须通过摇号方式取得,一时间出现了一“号”难求、“有钱也买不着车”的局面。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正因如此,有些人打起了法院的“主意”。
2011年8月,毛先生持一张借据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据中写明,利先生于2010年4月10向毛先生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毛先生多次追讨无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利先生表示同意毛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手上没钱,希望能用仅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抵消这笔欠款。承办法官莫泰京见双方的调解意愿如此之高,而且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便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我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述说的并不一致。”莫泰京说,“这就更让我提高了警惕。”在莫泰京的进一步缜密询问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终于露出马脚,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法官识破了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以后,向双方释明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毛先生撤回了起诉。
-连线法官
取号牌,手段要得当
“只要仔细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审查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很容易就能分辨诉讼的真实性。新政实施以来,我们在2011年就发现了近20起这样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莫泰京这样介绍说。
在虚假诉讼被发现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一般都以批评教育为主,当事人被发现后也都撤回了起诉。”莫泰京特别指出,如果当事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个人科处1万元以下的罚金,对单位科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实行拘留15天。
为了更好地识别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海淀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一,虚构诉权要件。当事人为了利用审判权的权威来达到诉讼外的非法目的,往往虚构诉权要件,表现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方面,如虚构借贷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抵押关系等。第二,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调解意向高。为了尽快取得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基本没有对立情绪,被告往往在法院通知其应诉阶段就表现出极大的调解意愿。第三,目的指向明确。此类案件当事人应诉态度和应诉行为往往比较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事宜。
“近年来,北京相继出台了房产、机动车的限购令。每当新政出台的时候,我们都会及时关注,以便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能综合考虑,避免让当事人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莫泰京说,“我们的工作还是有成效的,对几起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集中宣传后,当事人在我们法院这么做的很少了,而且也推动了相关政策的调整。”
据悉,2012年1月1日,修订后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该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该规定的出台,彻底封堵了个别人利用法院骗取小客车指标的途径。
-问题与对策
制度疏漏是主因组合出击更关键
虚假诉讼在实践中屡禁不止且有渐增势头。2010年8月至今年4月间,海淀法院立案庭在诉前审查过程中即发现65件虚假诉讼案件。而即使立案阶段已做过首轮排查,审判阶段仍发现为数不少的虚假诉讼案件。2011年7月至今年3月间,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在审理的69件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8件案件存在当事人伪造借款协议、串通借款事实,以通过诉讼实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该院山后法庭同期审理的45件离婚纠纷中,有7件存在当事人一方虚构借贷关系试图转移财产的情况。
从表现形式来看,虚假诉讼在立案、审判及执行阶段主要集中于三种类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类,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等,具体表现为债务人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达到不负、少负债务,或多分财产的目的;获取非法利益类,如拆迁过程中,行为人为达到增加房产面积或者货币安置款的目的而进行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的案件;以诉讼为手段掩盖不当目的类,常见于规避摇号、限购房屋政策等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违法成本过低,应对方式被动滞后
“尽管民商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并不少见,但对于制造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制裁的情况确实少之又少。”海淀法院法官张鹏认为,制度疏漏是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的主因。
据悉,现有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预防、排除和惩处机制有待完善,其局限性表现为:
“巨大利益诱惑和较轻成本负担之间的显著落差,直接导致道德因素已无法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海淀法院法官张璇进一步解释道,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规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几类行为,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制约,惩罚力度过弱。
海淀法院课题组成员魏纬告诉记者,案外人救济渠道不足也是制度疏漏的重点体现。尽管执行异议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但虚假诉讼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形,虽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案外人对原审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利主张。此外,在案外人被认定为非原审案件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案外人在再审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体现,现有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未作明示。
另外,现有制度在与虚假诉讼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一味采取围追堵截的消极处理方式,应对方式被动滞后,很难从源头上根治虚假诉讼的发生。
端正诉讼观念,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近年来,海淀法院一直致力于全方位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司法应对措施。”海淀法院院长鲁为这样向记者介绍。
从对海淀法院相关课题组成员的采访中,记者获悉了该院规制虚假诉讼的一些具体做法:
端正诉讼理念。在法院大厅和立案室设置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法官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风险,询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将相关对话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依法办案,制定办案要点审查规范。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对于经常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总结归纳出办案要点审查规范,细化法庭审查过程中应明确的问题,以指导青年法官办案,最大限度地弥补疏漏,避免让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有机可乘。
信息共享,构建完备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立案、审判、执行部分的联动合作机制,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作出重点提示,提醒其他部门予以重视。此外,加强身份查询系统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当事人身份及诉讼标的的检索功能,防止原、被告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参加诉讼,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对同一财产进行转移。
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追究、处罚力度。在当前虚假诉讼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为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对虚假诉讼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通过刑事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多次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可进行通报,提高虚假诉讼的识别效率,必要时可向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对相应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