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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假释案件。
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主动发挥能动司法职能,创造性地建立起一套假释案件审理机制,在假释开庭审理程序、促进执行及和解、未成年犯假释一体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引入矫正机构和保证人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法院对6类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实际上,当各地法院开始摸索相应开庭审理程序规范时,北京一中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假释开庭审理的规范制度,并创造性地将社区矫正机构、监督保证人纳入假释案件公开庭审程序之中。
在该院进行的假释公开审理中,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提请对犯人假释的监狱管理人员、对假释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假释案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代表以及作为假释案件监督保证人的罪犯近亲属等各方面人员。
据该院清河法庭庭长贾连春介绍:“流程包括四阶段:第一阶段由审判长查明罪犯身份并告知相应权利。第二阶段开展法庭调查,由提请机关代表宣读提请假释建议书,然后提请机关代表、检察员、假释案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和监督保证人分别对罪犯进行提问,接着进行举证、质证。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由提请机关、罪犯、检察员、假释案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和监督保证人依次发言。第四阶段由罪犯做陈述,最后由检察员发表检察监督意见。”
在一次公开审理假释案件后,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们一致认为,公开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出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既可以提高各司法职能部门对假释工作的重视程度,又可以通过程序公开促进实体公正,真正贯彻公开透明的审判原则,还作为监所与社区矫正等机构的纽带促进了假释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破解财产判项执行难
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北京一中院利用假释案件审理来规范财产判项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了解,在一起假释案件中,承办法官于宏伟查明该罪犯狱内消费水平较高,家庭经济条件宽裕,但却一直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法官当庭对该罪犯进行了释法工作,明确向其说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假释时将从严掌握”,庭审结束后罪犯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被害人方亲自到法庭面求法官对罪犯予以假释,法庭最终裁定准予该罪犯假释。该案审结后,其示范效应在监狱内体现,许多拟提请假释的罪犯均自动履行了涉及财产的判项,既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为国家和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促成了被害人与罪犯的和解。
该假释案件的审判效果也获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于今年举办的全国刑罚执行工作培训会上,将该案作为优秀案例介绍给大会,并评价该案的处理是“一个创举,应予肯定并值得推荐给全国各省份借鉴、学习”。
在审理假释案件中,该院对于部分提请假释但确实存在履行困难的罪犯,协同检察机关及监所,还创造性地开展分期还款协议方式促成相关判项的执行。
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北京一中院在审核其假释申请材料时,发现朱某有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但其家庭困难,短时间内很难履行赔偿。在法院、检察院及监所的协调主持下,最终朱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害人同意朱某假释,而朱某也承诺出狱后积极工作,以分期还款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直至最终还完所有赔偿金。
“四关”、“七必须”防差错
该院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负责审理假释案件的法官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严把“四关”、“七必须”。
“四关”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事实情节关;假释时间、幅度关;阅卷合议审批程序关及法律文书关。
“七必须”包括教育改造事实认定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重大奖惩如嘉奖、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需达到确实、充分;所有采信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证明力;审批表和建议书必须准确无误;评审内容、证据材料、结论必须前后一致;重大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证明材料必须具体、详细,防止简单化、格式化;提请假释幅度必须与悔改立功表现相适应并符合假释工作的有关规定。
马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将妻子杀死,被判刑后一直在某监狱服刑。该院在审理马某假释案件时,发现呈报的假释提请材料中没有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在组织开庭审理过程中,细心的法官向马某询问被害人父母也就是其岳父母的名字,结果马某竟然说不出。通过法官详细核查,又发现马某自2011年获得可提请假释的两个奖励后,劳动成绩滑坡,这实质是一种为了假释而挣分挣奖的投机改造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出狱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最终,监狱机关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建议下撤回了假释提请。
近两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假释案件均无当事人投诉,无检察监督异议,无涉诉信访。
“释前释后”全方位护航
针对未成年罪犯的假释工作,该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在假释工作中全方位保护未成年犯利益的做法,对未成年犯进行裁定假释前的“释前调查”和裁定假释后的“释后回访帮教”,提供“释前释后”全方位护航。
“释前调查”是在假释案件审理阶段,法官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动态、悔改认识、家庭背景情况和社区矫正情况,对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价,综合判断其是否能够予以假释。
今年7月,就外省籍未成年犯张某的假释案件,一中院法官曾远赴河北开展释前调查。谈到释前调查的意义,负责该案的法官赖琪介绍说:“未成年犯能否在合适的节点离开监所并重新融入社会,决定了他们今后的命运发展,我们在决定假释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只要对孩子有益,我们多做些工作是值得的。”
“释后帮教”是在假释后的一系列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活动,案件承办法官结合犯罪的成因,找准矫正点,有针对性地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街道等基层组织制定矫正帮教措施,了解未成年犯假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
今年9月,该院又首次联合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三方共赴北京市大兴区阳光中途之家,对大兴区部分未成年假释犯进行回访帮教,这是北京一中院在建立人民法院与监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帮教联动机制方面的又一次突破性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