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积极回应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注,认真落实诉讼文明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要求,我院今年来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引入心理咨询制度,与一家心理咨询中心合作,由该中心熟知青少年心理的5名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慰与危机干预。
2011年,我院办理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张某在案发时刚满16周岁,所盗摩托车已被失主及时追回,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院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张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我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挽救这个失足少年,办案检察官来到他的家中进行家访,发现他已辍学并有严重的网瘾,其父亲、哥哥、姐姐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母亲一个人。张某盗窃摩托车的原因就是上网没钱。案发后,张某一直烦躁不安,不愿与人交谈。为了使他重新振作起来,我院安排一名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戒除网瘾心理辅导。同时,办案检察官与学校联系,为他争取到回校继续读书的机会,还定期和他进行谈心,向他讲解法律知识。检察官们的努力打动了张某,目前,他正在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成为了一名阳光男孩。
截至目前,我院已对7名未成年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心理咨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也因此连续三年获得“市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