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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使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对房屋设计用途分类的判别更加清晰,减少合同纠纷,本市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房屋设计用途进行分类调整,将原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并于2012年11月1日启用。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新合同中强调了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而在非住宅类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了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墙体,防水,墙面、地面,门窗、五金件,电梯,消费设施、设备,通讯设备,供冷热系统设备,二次供水设施,电器插座、开关、管线,精装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