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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便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新条例加大了对于拒不召回的车企的惩罚力度,罚单可开到千万级别。
新条例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不仅提高了罚款金额,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条例将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此外条例还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车型销量为1000辆,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条例首先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或者国家质检部门调查认为存在缺陷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其次,条例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之后,企业要按规定提交报告。
整理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