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在山东一家医院,面对已经脑死亡的脑溢血患者尹广安,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将其生命维持到48小时。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公民在劳动岗位上发病去世,从道义上讲,用人单位既不该也不忍弃之不顾。但很遗憾,企业的逐利本质决定了它有着缩减成本的原始冲动。在员工一方,48小时界限也考验着家属:是选择延续几天或几小时性命,还是放弃这最后的关怀,换取更加实际的赔偿金?这是一个伦理困境。如果劳动者在岗位上濒临死亡,单位恨不能早点撇清关系,社会应该为这样的冰冷感到羞愧,并积极反思。
问题还在于,劳务公司没有跟尹广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认定工伤,赔偿金应是四五十万元,不能认定则赔偿金在10万元以下。因此,比泛泛地讨论48小时死亡界限更为紧迫的是完善人事用工的监管,劳动监管单位应该从源头上抓好规范使用劳动力,以强有力的措施迫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事故,企业反而会帮助员工申请工伤,而工伤保险基金充裕,既有心也有力,各方的力量才能拧成一股绳,用以帮助遭遇不幸的弱者。人性可善可恶,好的制度会使人们越变越善良——前提是,它必须被落实。
(黄陈锋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