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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广东省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北部的北栋湾,有2.85公顷海域,从清朝嘉庆二十年开始,村民的黄氏先祖在此筑堤捕捞,成为子孙们维持生活的“祖宗海”。200多年后,围绕这片“祖宗海”的使用权登记管理产生一起纠纷案。近日,这宗案件在广州海事法院以35位金土村村民自动撤诉结案。
1997年3月,金土村黄氏村民集体商议将“祖宗海”承包给本家族的黄某等人建设虾塘。黄某等人每年支付租金2300元,合同期限12年。2007年2月,易主后的虾塘新主人、瑞民海业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办理该海域使用权证。同年5月,徐闻县人民政府向刘某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从这时起,刘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每年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缴纳1282.5元海域使用金。2008年2月,刘某申请变更海域使用权人为瑞民公司。徐闻县人民政府向瑞民公司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从此,刘某不再向金土村黄氏村民支付租金。金土村黄氏村民不服,2012年4月26日,该村35位村民将徐闻县人民政府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颁发给瑞民海业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该海域使用权并归还原告村民。
审理此案的海事法官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此案涉及的纠纷在原告起诉到海事法院之前,已长期在当地政府进行信访。原、被告之间还存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关联案件。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依法判决省事,可是并不能完全化解用海矛盾,反而会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更大的隔阂。为了妥善处理该案,有利于社会和谐,法院合议庭成员先后两次前往徐闻县西连镇金土村,深入了解用海矛盾形成的历史原因,提出照顾双方权益的方案,即按2.85公顷海域换算成亩,由刘某在持海域使用权证期间每年以每亩50元的租金补偿给金土村。海事法官对村民进行深入浅出的释法工作,黄某等35位村民自动撤诉。(胡后波杨雅潇)
-法规链接-
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立法规定海域的权属。为了对历史上实际使用海域的农村集体特殊照顾,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及广东省2007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作出了明确指引。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我国沿海农村,像金土村村民这样,认为“门前海”、“祖宗海”理所当然归自已所有和使用,而不按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海域使用管理法,应作为沿海农村普及法律知识的一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