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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明年农业部将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届时,动物福利将首次纳入该规范。将动物福利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予以保护,这可说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不由让人欢欣鼓舞。
所谓动物福利,是指人类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保障动物免遭不必要的折磨和虐待,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按照现在国际社会通认的说法,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和伤害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等福利。
保护动物福利对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类自身健康都有重要意义。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只有建立在合理利用、保障其应有福利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才有保证。坚持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合理利用动物,最小限度地干扰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持生态平衡。在野蛮运输、屠宰动物过程当中,动物身体的应激反应会分泌很多激素,导致动物产品里可能含有对人的健康有害的成分,危及人类的食品安全。重视动物福利,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有利于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事实一再表明,虐待动物会导致诱发虐待人本身,而对动物残暴的人,对人的态度也会变得残酷。人没有虐待动物的权利,坚持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对动物福利予以保护,无疑有助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和谐。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因而保护动物福利也就必须提到法律的层面来考量。欧美等国家目前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对残害动物者给予严厉法律制裁。1822年,英国“马丁法案”作为一个对动物的保护法案得以通过,法案规定,“无故”虐待某些为他人财产之家畜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国于1845年创立了动物保护协会,其目的也在于促使法国通过保护动物的法令。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案》(AWA)。到目前为止,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推出了保护动物福利的相关法案,为本国动物福利保护提供立法保障。
在我国,保护动物福利的观念还很淡薄,“活取熊胆”、“生割海狗鞭”等事件时有发生,人们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不仅导致动物的生存受到威胁,还使得一些动物遭到濒危或灭绝的境况。我国虽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我国,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虐待、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却很轻微,人们更多的是给予道德谴责,由于缺乏法律的威慑力,效果并不明显。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人类并非是动物的主宰。人与自然、动物的和谐共生、共存变得越来越重要,动物福利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焦点之一,人们的动物福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人与动物应该是和睦相处的好邻居,而不是弱肉强食的天敌。动物福利是人善待动物的一种义务,通过立法的手段能有效遏制虐待动物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福建归真堂因“活取熊胆”事件,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出现“万砖齐拍归真堂”的现象,从而迫使其上市计划遭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动物意识的增强,我国迫切需要进行动物福利立法,可喜的是我国首部《动物福利通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主要内容是使动物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无恐惧和悲伤感、有表达天性的自由。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动物的福利,惩罚残害动物的行为,如此才能确保实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