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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人对素质教育认同度的逐步提高,对创新人才培养的急切期盼,举国上下把高考改革推向了事关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之一。高考必须改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但在推进高考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个十分奇怪的现象:本应作为高考改革主体的高等学校却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甚至拒绝享受“招生自主权”。
这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在考生招生方面,存在诸多“包办”和“越位”现象有关:完全统一的高等招生制度,剥夺了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新生选拔标准的权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权完全被行政指令性计划代替;政府主导的全国大一统的高考招生制度,剥夺了高等学校自主考试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确定各省本科(一本、二本甚至三本)、专科分数线,高等学校根本无法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录取新生,只能完全被已经划定的分数线所绑架;高等学校录取各种有潜质的、有天赋的、有特长的创新人才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丧失,要突破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设定的分数线的控制,录取一个有天分的学生,学校要冒着极大的风险,逐级上报、层层审批。
改革我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制,关键是规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与高等学校在招生考试中的权利。对此,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做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
政府部门:宏观管理。管立法,加强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法律法规建设;管政策,制定全国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管章程,根据政府管理权限,审核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管服务,加强专业化考试服务体系建设;管监督,切实履行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职能等。
考试机构:公共服务。收集、分析、发布高校招生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招生考试任务,组织考生报名;发布国家统一考试大纲;组织考生参加统一考试,评定考生成绩;根据高校招生需要,提供各类考生信息、档案资料。协助高校办理学生录取手续;公布国家和各省高等学校年度招生报告,为国家教育决策、高校办学和招生、考生报考提供服务等。
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制定招生章程;根据国家高校办学条件标准,确定招生计划;根据国家高考政策、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确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大纲、考试考核办法、录取标准等;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录取分数线;根据国家通过的招生章程,自主确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特殊考生的录取;及时发放学生录取通知书等。
在高校招生行为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机构,从根本上说,承担的都是公共服务者的角色,基本职能就是为高等学校招生创造良好的政策、机制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确保高校招生自主权,保障高校招生的主体地位,必须通过放权、政策调控,激活并调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积极性,把高等学校推向高考改革的主战场。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授予了高等学校制定“招生方案”招生的权利。因此,依法自主招生是高等学校的基本权利。必须改革我国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体制,规范政府教育部门、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权利,确立高等学校在高考改革中的主体地位,还高校以招生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