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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讯(记者封璟)昨天,大足区法院对潼南县原建委主任蒋进联受贿罪案宣判,判处蒋进联有期徒刑八年,追缴非法所得38万元并上缴国库。
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四川三一公司、怡景公司、和霖公司负责联系投标、承建工程的王某、周某、曾某为顺利承接工程、领取工程款等,向蒋进联贿赂现金共计38万元。案发后,蒋的亲属向大足县资金管理部缴纳现金38万元。蒋进联向大足区检察院检举他人非法持有火药枪二支,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已立案并侦破。
法院审理认定,蒋进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蒋进联有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全部退赃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