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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千灵坡)“车子在停车场受损之后如何赔偿?”“能否建立一个网络可以让市民很便捷的查到车位信息”……在昨日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上,与会代表纷纷就一些关注焦点发表自己的意见。焦点一
车辆在停车场受损赔偿问题
“我认为《办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车辆在停车场受损的相关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发言的代表唐海萍是一名银行的部门经理,她说比如车子在停车场中发生了被刮擦甚至被盗的情况后,双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依据如何界定。与会的代表多人对此项提出了类似观点。
记者在长沙街头采访时发现,许多餐馆、酒店的停车场入口都竖着一块牌子:“免费停车责任自负”。一名保安经理告诉记者,他们碰到过一些车内财物在停车坪被盗的事件,有些车主在报案后就离开了,而部分比较“麻烦”的车主则会找饭店的麻烦,往往饭店经不起“策”最终会给与一定额度的赔偿。
而在收费停车场,赔偿标准便成了最为关心的话题。“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那种豪车停进来后,一旦发生刮擦受损等情况,岂不是要赔个底朝天?”在长沙市一处收费的停车点,一名负责人说现在他们看到豪车开过来都会假装看不见。
焦点二
如何获得停车信息
“如果能够建立一个网络,让车主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到附近的车位信息那就更好了。”代表廖霄翔是一名律师,他说建设停车场后如何让车主获得最新的车位信息应当在《办法》中有所体现。
代表唐海萍在发言时提出,希望能够设定统一的标志标牌,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市民及时查到停车场的车位信息。“前段时间我到一个地方办事,保安说里面可能有车位,我便开车进去了,结果转了一圈发现没有。而这时候后面又进来两台车,耽搁了半个多小时才在附近找到一个车位,可和客户约好的时间已经过了。”在一家企业做业务经理的肖先生说,如果能有便捷的查询网络,将节省很多时间。
焦点三
民间投资停车场鼓励政策应当更明晰
《办法》第七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代表杨光辉提出,针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的招投标,并规范民投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代表刘柏喜则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民投停车场的相关鼓励政策,让投资者能清晰明了地了解投资风险与价值。《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尽量简化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审批手续。
焦点四
处罚标准太弱,没有法律震慑力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代表曾元滔表示,《办法》对多种违反行为制定了处罚标准,但不够细致,比如没有明确处罚期限,而且处罚额度也相对较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焦点五
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代表王岩提出,应当大力提倡市民低碳出行,所以《办法》应当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相关条款。同时,应当明确交通枢纽、物流中心等特殊场所的停车管理规定及停车场地的配套建设标准。
焦点六
《办法》部分用语过于模糊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的,其管理参照公共停车场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昨日的听证会上,多名代表对该规定提出质疑,“有条件”、“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等被认为表述模糊,导致操作空间过大,致使该规定形同虚设。
在昨日的听证会上,公安部门就停车收费的票据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解释。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也欢迎社会各界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您还有好的建议可拨打本报热线96333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