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获悉,《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近日经审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买卖遗体或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活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