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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陈先生的父亲不久前因病住院,陈先生的姑姑从四川赶来天津探望。在陈老先生弥留之际,他立下遗嘱其财产由子女继承。事后,陈先生的姑姑提出了异议,她拿出陈老先生曾经与她写的书信,在信中陈老先生曾表示,如果妹妹返回天津生活,自己愿意将一套房子让给她。就此,陈先生想咨询律师,父亲信中所写能否如姑姑所愿也视为一份遗嘱呢?
解答:陈老先生信中写的内容不能作为自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陈先生的姑姑提供的书信不符合法律对自书遗嘱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