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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庚申)手机、收音机、电视机、步话机、车载电台……如今,百姓身边的无线电设备越来越多。记者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现已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台(站)呼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