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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近日从本市税务部门获悉,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本市发布了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分两种情况计算税率,分别按转让收入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按核定的转让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市规定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而另一种情况下,税务部门还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非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