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会计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十余万元进行营利。日前,蓟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
本市蓟县中年男子苗某于2008年1月起任蓟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柴某于同年4月起任该村委会会计。2008年4月,苗某与柴某同佘某等人商议合伙出资承包土地并栽种树苗,准备将来在土地被征用时谋取补偿款。其间,苗某、柴某因经济紧张,便商定用村里公款垫付出资。
2008年底,苗某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村里修路没钱的理由,从蓟县某镇财政所预支该村的高速绿化占地费13万元并将该款存入其女儿名下。2009年4月、5月,苗某、柴某将其中的8万元作为二人的出资款投入苗圃经营。苗某将剩余5万元用于自己的个体经营活动。以上钱款,二人均用打欠条的形式入账,用于弥补现金亏空。
后二人被查获归案。案发后,二人将赃款退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柴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均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退缴到蓟县人民检察院,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