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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张一弛报道市民曹某与刘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前段时间,曹某偶然见发现丈夫刘某行为存在异常,经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着说不出的亲昵关系。为消除顾虑,夫妻二人在今年3月份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二人之中如果有人背叛对方或出现婚外恋的行为,则应赔偿对方30万元损失费。两个月后,曹某无意中在丈夫的手机中发现了数张丈夫与其他男子发生同性恋行为的照片。在向丈夫提出质问后,丈夫刘某承认自己确实存在同性恋倾向。气愤的曹某当即表示自己不能接受丈夫这样的行为,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依据《忠诚协议》,赔偿自己30万元费用。但刘某则认为,自己并非与其他异性发生任何关系,自己同性恋的心理应该得到尊重,自己并非背叛了二人的婚姻,所以不同意离婚。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刘某在结婚之后,与其他男性发生了同性恋关系。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不属于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没有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是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曹某的伤害以及双方感情的破裂。这种感情破裂是真实的,并且是无可挽回的。而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的行为已经形成了对婚姻的不忠实,违反了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应准许二人离婚。
在客观事实上,刘某已经造成了第三者的出现,虽然这名第三者与刘某为同性,但是刘某也已经将作为妻子的曹某在感情上排斥在外,应该认定刘某背叛了与曹某之间的婚姻。曹某所提出刘某违反了《忠诚协议》,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刘某有义务对曹某进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