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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家发与阿恒本是父子,想不到身为父亲的他竟然“以身做贼”,树立坏榜样,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父子俩与另外一个朋友唐得胜一起走上了贼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得胜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蓝家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阿恒另案处理。
2012年7月24日晚上,唐得胜在蓝家发家吃饭,席间,蓝家发之子阿恒提议去偷村民苏新家的东西,唐得胜表示同意,蓝家发讲因下雨不方便去偷。而后,唐得胜和阿恒进入苏新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套音响、三部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条项链、一只手表、一块玉佛等财物,并将盗得的财物拿回蓝家发家存放。接着,阿恒向唐得胜、蓝家发提议再到苏新家偷蓄电池。于是,三人又来到到苏新家,由蓝家发放哨,唐得胜、阿恒从窗口进入屋内,将6个蓄电池盗出。
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玉佛等价值人民币6987元;被盗的6个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170元,共计8157元。
(黄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