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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对我国司法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追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引渡,另一种是利用外国的驱逐罪犯制度。
-引渡的适用
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其领土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定罪的人,根据引渡条约的规定或者以互惠为条件移交给要求国处理。
(一)引渡分为两种情况
世界各国对引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另一种是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如英、美、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如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不坚持订有引渡条约,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也可以进行引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分别就这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二)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就是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进行引渡。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在国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具体解释,另一种是抽象解释。具体解释就是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但都是要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且罪名和罪行的种类都相同才算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抽象的解释就是被请求引渡人所犯的罪行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是要处罚的犯罪行为,即认为双重犯罪。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德国法传统上采用具体解释,法国法传统上采用抽象解释,具体解释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相当严格,对引渡就要困难一些。抽象解释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则要宽一些,对引渡就要容易一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双重犯罪原则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以免在引渡中一些国家钻对双重犯罪原则解释的空子来逃避引渡的义务。该公约对双重犯罪原则采用抽象解释。现在,国际上对双重犯罪原则解释的发展趋势是由具体解释向抽象解释发展。
(三)对引渡证据的要求
引渡有一个对引渡证据的要求问题,对引渡证据的要求民法法系国家同普通法法系国家差别较大。民法法系国家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即只审查它是否符合国内法和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而不审查逃犯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认为逃犯有罪或无罪的问题应由请求国的法院审理解决。
普通法系的英国则不同,它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不仅审查被请求引渡人的可引渡性,即是否符合引渡法和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而且要审查该人的可惩罚性,即是否有证据证明他有罪。因此,英国要求外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有罪的足够证据。根据英国的实践,这类证据主要有:外国主管机关签发和认证的逮捕令,要求引渡的罪行的证明,经外国主管机关认证的,能证明这些罪行的声明和证词等。
普通法法系的美国对引渡证据要求与英国的一样,要求能使一般谨慎的人合理地相信被告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有罪的足够证据。
(四)腐败犯罪与死刑逃犯的引渡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腐败犯罪不能被视为政治犯罪,强调腐败犯罪是可引渡的罪行,以加强缔约国对腐败犯罪的引渡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缔约国不能以犯罪涉及财税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该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些国际公约曾经规定有关财税事项的罪行,可以拒绝司法协助和拒绝转移诉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这一规定就可以防止上述这些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引渡腐败罪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在一些多边和双边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对按照请求国法律可处死刑的逃犯,可以拒绝予以引渡,除非该请求国作出保证,不判处被引渡者死刑,或者判处死刑但不执行。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驱逐罪犯制度
追捕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利用外国的驱逐罪犯制度。现在世界各国都有驱逐罪犯的制度。驱逐罪犯的制度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国家把在外国犯罪以后逃入该国的外国人驱逐回犯罪地国;另一类是一个国家把在该国犯罪或者犯法的外国人驱逐至他们的本国。驱逐罪犯一般都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决定。有的国家,如美国采用独特的“控辩协议”的方式驱逐罪犯,由法院裁定。驱逐已成为世界各国处理从外国逃入的外国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一种方法。
美国也采用驱逐的方法把在外国犯罪后逃入美国或者在美国犯罪或犯法的外国人驱逐至他们的本国。近年来的著名例子就是美国向中国驱逐余振东。根据我国引渡法第50条可以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的规定,既然对引渡案件可以作出承诺,那么对驱逐案件也可以作出承诺。驱逐罪犯制度为我国追捕外逃的腐败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途径。我国的腐败犯罪嫌疑人逃往他国,我国政府可以与该外国政府谈判请求其将腐败犯罪嫌疑人驱逐回中国。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