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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周某是好朋友,蔡某因有事需用车,遂向周某借车使用。后蔡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蔡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物价部门认定李某车辆损失为50万元。为此李某向蔡某及周某提出赔偿请求。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本案应当由蔡某来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案件来看,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机动车的驾驶不当而导致的,并非是因机动车本身存在危险性才导致事故发生的,出借人出借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并无过错;且在事故即将发生时,能够有效地控制机动车避免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驾驶者,而并非车辆所有者,在事故发生后要求车辆的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的。综上,车辆的所有者出借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过错责任,当然不能成为事故的赔偿主体。故本案应当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