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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童曙泉)自身年满60周岁、18周岁前未领取抚恤金的烈士子女,今年1月起可每月领取917元的生活补助;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补助也将一次性发放。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按时间计算,他们的父母绝大多数都是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烈士。
从今年1月起,部分烈士子女作为新增对象每年随其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步调标,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各负担50%,其中市财政负担经费中含中央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此次发放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含中央专项补助),为本市普通烈属(非孤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50%,即每月917元。这一标准是去年10月调整后的最新标准。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所需补发经费,由市财政一次性全额负担。根据不同时期普通烈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其中,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均按2012年普通烈属定期抚恤金50%的标准(每月831元)发放;2012年10月起按现行普通烈属定期抚恤金50%的标准(每月917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