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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小区从入住开始,始终没能成立业主大会,最近遇到了需要动用维修资金修路的问题,很多业主都想通过这件事情成立小区的业主大会,但是大家不知道成立的条件和流程,能够解答一下吗?
【权威解答】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两年以上。
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3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35人。
第2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2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2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27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