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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洁梁女士孕产后与某家政公司约定,入住家政公司的月子中心,接受对方提供的婴儿和产妇护理等服务,总费用两万余元,入住期间,家政公司为梁女士及婴儿提供食宿。然而,入住后梁女士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台湾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相差较大。由于护理不负责任和不够专业,梁女士的女儿入住17天后出现病状,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10天。梁女士认为家政公司虚假宣传,为此告上法院,要对方双倍赔偿服务费,并赔偿其女儿住院医疗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令其加倍赔偿梁女士服务费共计4万余元。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对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从业经历以及护理经验和技术均来自台湾等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对案件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上述宣传内容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但应视其为合同内容。家政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宣传资料中所载相关内容属实,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务,属于消费者范畴。据此,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家政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