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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好心去帮忙本是件让人称赞的事,但这次让人难以苟同的“拔刀相助”,却使自己遭遇了大难。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案件案情及审理结果均耐人寻味。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小杰的好友小徐接到了一个让人惊心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情人小璐的声音。“快来救我,我老公在打我。”小璐在电话里哭诉着。原来,小徐和小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那天,小璐的老公发现了他们之间的事。
放下电话,小徐犯难了。去救?自己的身份会让事情变得更尴尬;不去救?他又不忍心小璐正遭遇的处境。无奈之下,小徐想到了自己的好友小杰,拜托他去找小璐,并将自己的摩托借给了小杰。
但令小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小杰骑着摩托车去找小璐的途中,竟不小心发生剐擦墙壁倒地的事故,致其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脑挫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小杰的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人作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徐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慈溪法院审理后,确定了小杰和小徐之间,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法院同时查明,根据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上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因为小杰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这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小徐交给小杰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前刹车,制动也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近日,法院综合查明的相关案情,一审判决认定小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杰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4万元。
-以案释法义务帮忙受伤被帮者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杰受小徐之托去找人的行为,已经在两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即小杰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小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法律上所指的“帮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十四条中所指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帮工的无偿性,帮工关系往往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被帮工人则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因此,在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自己发生损害的,法律均规定了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涉及义务帮工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对帮工人和义务帮工人的责任划分,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协作互助、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的养成,即使在帮工人也存在重大过失的场合,也由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场合,也应考虑到不能过分加重被帮工人的负担,否则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或降低对自己行为的审慎注意程度,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小徐承担30%的赔偿责任。